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务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11-28 18:35:35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