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客车,沿万全县五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56号电线杆处时,驶入逆线与沿五赐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万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因醉酒驾驶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危险驾驶”定罪,犯该罪者,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共识,但仍有一些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究其原因,醉驾者之所以置法律和危险于不顾,关键还是心存侥幸。危险驾驶不仅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还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