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2013年1月24日,我院城关法庭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车辆车主马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本庭依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这是新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院首例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民事案件。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进入鉴定程序日益增多,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旧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因而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很难认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屡发生,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化解。本次庭审中,鉴定人在法庭上陈述了鉴定程序、内容及依据并详细解答了当事人所提出的疑问,从而实现了法官、当事人和鉴定人在法庭上直接接触,充分体现了言词证据原则的基本要求,易于法官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促使鉴定更加公正、公开、透明。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我院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阐明专业技术问题,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真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真实性,增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以便使法官尽可能有效地发现真实,妥善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