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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向社会通报两起刑事案件
作者:丁力辛  发布时间:2012-12-05 18:43:53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河北省法院向新闻媒体通报两起刑事案件。当天,河间市人民法院、魏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王伯玲集资诈犯罪集资诈骗案和张金昌、申俊华等四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伯玲集资诈犯罪集资诈骗被判刑

  

  12月5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伯玲集资诈骗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宣判,王伯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伯玲(曾用名刘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光明村三组。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伯玲伙同贾占喜、王占奎(二人另案处理)为诈骗群众集资,于2009年8月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鑫丰伯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3月10日更名为黑龙江鑫丰伯老年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伯玲出任法定代表人。王伯玲、贾占喜、王占奎对外谎称开发二道沟水电工程和秦皇岛鸿福老年护理院工程项目,以每股投资6800元、三个月后返还本息1万元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河间境内蛊惑群众投资。投资款由宋某办理手续后,汇到被告人王伯玲的农业银行帐户上。案发后,仅有少量钱款返还群众。涉案金额74.2255万元。

  河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伯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公民集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伯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判决所判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珀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伯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

 

  12月5日,魏县人民法院对张金昌、申俊华、霍振英、王改凤四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宣判,四被告人被判刑。

  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李欣(另案处理)在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天心分局注册成立了“长沙欣高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策划、会展服务;2009年7月15日变更为“湖南欣高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管理、策划,会展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开发;2010年3月2日变更为“香港欣彩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房地产开发、博彩投资理财、软件开发。

  被告人张金昌、申俊华、霍振英、王改凤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日、2010年1月15日被该公司聘为不同区域营销服务中心经理,在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张金昌等四被告人向客户宣传该公司可提供“合投购彩”服务,并与客户讲解具体合作投资购买彩票事宜,与客户签订“香港欣彩国际集团委托合作合买理财协议”,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吸收客户的金钱,且向客户承诺无风险,能够共同赚钱。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购买其软件获得会员资格,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注册登记,公司按照会员交纳资金的6%每月向会员“回赠”两次,一年为一周期,“回赠”总额为交纳资金的144%,不另行退还本金。但该公司没有向客户出售过任何软件,且无任何经营活动,也未购买过彩票。同时,会员可横向、纵向发展下线人员,形成“纵向层级”结构,并按“九级提成模式”获得提成,上线获取下线第1层的5%,第2层的4%,第3层的3%,第4、5、6层的2%,第7、8、9层的1%作为提成,可横向、纵向无限发展层级。服务中心经理每月完成一定业绩后,可按照团队发展总业绩的3%提成,所有发展的会员进入会员管理系统形成层级关系,“回赠”、“提成”的金额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表现,在网络上自动生成,会员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电子货币兑付成现金。截至2010年9月,被告人张金昌发展客户508人,吸收金额696.4万元;被告人申俊华发展客户341人,吸收金额430.15万元;被告人霍振英发展客户157人,吸收金额188.05万元;被告人王改凤发展客户75人,吸收金额84万元。

  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昌、申俊华、霍振英、王改凤以合投购彩为名,受聘于“香港欣彩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区域内组织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购买其软件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交纳费用比例返利,同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金额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魏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金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申俊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霍振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王改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来源: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孟庆山